浙江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省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适用于本预案。
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国内其它省份或国(境)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需要红十字会参与应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的,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红十字会参与应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的,参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1.4 工作原则
浙江省红十字会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是省人民政府处置自然灾害工作的补充,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依法独立自主开展。
1.人民至上,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主动参与,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
3.密切合作,省红十字会相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4.彰显特色,充分动员红十字基层组织和红十字会员、志愿者、社会爱心单位和个人等力量,发挥其在灾害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实行分级负责,按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落实相应责任。
2.2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浙江省红十字会建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本省红十字系统应急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和指挥全省红十字系统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决定本级应急预案响应的启动与终止,及时研判救灾救援工作中出现的舆情危机。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副组长为其他会领导,成员由会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赈济救护部,具体负责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2.不断完善省红十字会应急预案,组织修订《浙江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执行等工作。
3.掌握灾情信息,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会领导汇报。
4.根据灾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5.根据灾情及应急响应等级,组织协调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参与灾害救援。
6.根据灾情及应急响应级别,调拨救灾款物,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
7.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自然灾害发生后,达到Ⅱ级(含Ⅱ级)以上响应等级时,省红十字会统筹调配力量,成立救援救助组、综合协调与保障组、资金接受组、物资接受与运输组、宣传与舆情应对组等工作组,海外捐赠物资较多时,可单独设立海外物资接受组。各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事件应对工作。
Ⅲ级及以下响应级别的应对工作由赈济救护部负责。
2.3.1 救援救助组
负责部门:赈济救护部
配合部门:办公室、人道传播与组织管理部、应急救护指导和备灾救灾中心
工作职责:
1.加强与总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
2.负责灾情上报、信息汇总、统计和报告工作。
3.根据灾情,拟定自然灾害救援救助方案。
4.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红十字系统做好灾害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必要时派员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收集总会、省红十字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6.协调、指挥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参与救灾救援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等。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3.2 综合协调与保障组
负责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赈济救护部、人道传播与组织管理部、机关党委等
工作职责:
1.及时接收和传达贯彻总会、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通知精神。
2.收集地方红十字会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参与事件应对工作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有关工作动态、信息简报和报告等。
3.做好全系统接受捐赠款物的数据汇总统计、对外报送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情况。
4.保证网络捐赠平台的正常运行,负责安排人员值班,接听热线电话。
5.负责救灾期间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6.检查督促会党组、领导小组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各组履行职责及工作开展情况。
7.在灾害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中考察评价党员、干部,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8.强化政治监督,对事件应对中的信访举报等相关问题线索及时查核处置。
9.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3.3 资金接受组
负责部门:办公室(财务办)
配合部门:赈济救护部、机关党委等
工作职责:
1.负责省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的接受,对捐赠款物进行专账管理,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证书等。
2.做好捐赠资金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3.牵头做好捐赠款物审计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3.4 物资接受与运输组
负责部门:应急救护指导和备灾救灾中心
配合部门:赈济救护部、省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等
工作职责:
1.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统计、储存。
2.负责捐赠物资验收。
3.负责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和捐赠证书。
4.根据物资分配方案,组织物资运输。
5.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协助做好捐赠物资的统计、上报工作。
2.3.5 宣传与舆情应对组
负责部门:人道传播与组织管理部
配合部门:办公室、赈济救护部、机关党委等
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响应期间的宣传方案,组织有关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
2.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舆情监测,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
3.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出募捐呼吁,组织开展救灾募捐宣传活动。
4.负责安排捐赠仪式。
5.组织开展应急响应期间的典型事例宣传报道。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灾害预警响应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预警响应
省红十字会与省减灾委、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和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了解相关灾情预测和分析,根据省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应急响应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灾害预警紧急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通报预警信息,提出备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关注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下发通知,要求全省红十字系统做好备灾救灾工作。
4.要求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做好备勤工作,加强对红十字救援队的指导和管理,统筹协调,有序参与灾害救援。
5.通知有关救灾储备物资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下拨。
6.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救灾准备工作。
7.向省红十字会会长报告备灾救灾准备情况。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及时了解、上报灾情,视情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等级。
3.2 信息管理
3.2.1 信息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包括受灾人口、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情况、毁田面积、经济损失等,并附应急管理部门有关数据信息或媒体报道和图像资料等。
2.自救情况: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在灾害发生后开展的救助工作。
3.救助需求:灾区需要上级红十字会给予援助的资金、物资及相应数量等。
3.2.2 信息报送渠道
各级红十字会应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水利、气象等部门收集本地区灾害信息。灾情信息一般应逐级上报,如遇紧急情况也可越级上报,报送渠道为中国红十字会灾害管理信息化平台和浙江省数字红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3.2.3 信息报送时间要求
灾情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上级报告首期灾情信息。
3.3 信息处理
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根据下级所报数据和省级有关部门、总会启动的响应等级评估灾害响应级别,及时向省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救灾救援初步方案,开展救灾救援。
第四章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因素,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
4.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灾害)
4.1.1 启动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口300万人以上;
5.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根据总会和省减灾委等有关部门启动的响应级别,赈济救护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并报会长同意;省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3 响应措施
1.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工作初步方案。各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始工作。
2.会长或省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率救灾工作组前往灾区,成立前方指挥部,深入灾区考察评估灾情,与受灾地政府和红十字会共同制定救灾救援救助方案。
3.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沟通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及时向总会上报灾情,争取总会的支持。
4.发出社会捐助呼吁;根据灾情,决定是否通过总会向境内外发出呼吁,争取专业救援队和救灾款物的支持,做好捐赠款物的接受工作。
5.组织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深入灾区开展紧急救援。
6.安排值班人员,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7.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拨付紧急救灾备用金,对受灾群众进行人道救助。
8.与受灾地红十字会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选定和重建等工作。
4.2 Ⅱ级响应(重大灾害)
4.2.1 启动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启动Ⅱ级响应。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根据总会和省减灾委等有关部门启动的响应级别,赈济救护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2.3 响应措施
1.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工作初步方案。各应急工作小组开始工作。
2.省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率救灾工作组前往灾区,成立前方指挥部,深入灾区考察评估灾情,与受灾地政府和红十字会共同制定救灾救援救助方案。
3.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沟通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及时向总会上报灾情,争取总会的支持。
4.组织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援队深入灾区开展紧急救援。
5.视情发出社会捐助呼吁;做好捐赠款物的接受工作。
6.安排值班人员,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7.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救灾物资或拨付紧急救灾备用金,对受灾群众进行人道救助。
8.与受灾地红十字会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选定和重建等工作。
4.3 Ⅲ级响应(较大灾害)
4.3.1 启动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根据总会和省减灾委等有关部门的响应级别,赈济救护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 Ⅲ 级响应的建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 Ⅲ 级响应。
4.3.3 响应措施
1.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工作初步方案。
2.会领导或赈济救护部视情组织工作组前往灾区考察评估灾情,与受灾地政府和红十字会共同制定救灾救援救助方案。
3.及时向总会上报灾情,争取总会支持。
4.视情派出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参与灾害救援工作。
5.安排值班人员,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6.做好捐赠款物的接受工作。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救灾物资或拨付紧急救灾备用金,对受灾群众进行人道救助。
7.与受灾地红十字会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选定和重建等工作。
4.4 Ⅳ级响应(一般灾害)
4.4.1 启动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根据总会和省减灾委等有关部门的响应级别,赈济救护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4.3 响应措施
1.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工作初步方案。
2.赈济救护部率救灾工作组前往灾区,深入灾区考察评估灾情,与受灾地政府和红十字会共同探讨救灾救援工作具体方案。
3.及时向总会上报灾情,争取支持。
4.视情派出省级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参与灾害救援工作。
5.安排值班人员,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6.做好捐赠款物的接受工作。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救灾物资或拨付紧急救灾备用金,对受灾群众进行人道救助。
7.与受灾地红十字会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选定和重建等工作。
4.5 Ⅳ级以下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以下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4.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根据省减灾委等有关部门的灾情信息和受灾地上报的灾情,赈济救护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省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5.3 响应措施
1.根据灾情需要,赈济救护部率救灾工作组前往灾区考察评估灾情,与受灾地红十字会共同探讨救灾工作具体方案。
2.赈济救护部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救灾物资或拨付紧急救灾备用金,对受灾群众进行人道救助。
3.根据灾情需要,赈济救护部向总会上报灾情,争取总会支持。
4.根据灾情需要,赈济救护部安排人员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4.6 响应终止
按照上级对自然灾害响应级别作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响应,省红十字会同时调整相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第五章 善后处理
5.1 总结评估
救灾救援救助工作结束后,各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分别对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报送领导小组,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情况、所采取应对措施的成效、救灾救援救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今后工作的改进建议等。
5.2 表彰表扬
应急响应结束后,领导小组视情对各地在救灾救援救助中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按照国家、总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表扬。
5.3 责任追究
对在救灾救援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4 恢复重建
根据各地募捐和灾区需求情况,省红十字会会同受灾地红十字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开展重建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向政府争取和向社会募集救灾专项资金,制订并严格执行相应的制度规范,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接受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
6.2 物资保障
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本级备灾救灾物资仓库,并储备一定的救灾物资。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物资接收、存储、采购、调拨、运输等制度,保障救灾物资充足储备和及时调拨。
6.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要积极推进省、市、县红十字会信息联通、数据报送和物资调运数字化、信息化。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红十字会要不断提高救灾物资运输保障能力,采取与地方物流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确保救灾物资的快速、安全运输。加强与交通部门的沟通合作,保障救灾车辆在省内公路免费通行。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培训专职干部,加强救灾救援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6.5.2 加强红十字救援队建设。及时招募、培训救援队员,改善队伍结构。在群众中大力宣传红十字工作规范,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基层防灾减灾能力。
6.5.3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救灾救援演练,及时对培训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
6.6 风险防控与审计监督
6.6.1 增强风险意识,主动研判、认真排查隐患,科学分析并防范救灾救援救助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6.6.2 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捐赠款物跟踪管理,及时公布捐赠款物接受分配使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省红十字会有关职能部室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评审和修订意见,报执委会讨论通过后,报省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红十字会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本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7.2 制定与解释
7.2.1 本预案由浙江省红十字会修订并负责解释。
7.2.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颁布的《浙江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2017修订版)〉的通知》(浙红〔2017〕56号)同时废止。
第八章 浙江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简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