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平安”项目工作流程、救助类别、救助标准
第一章 救助对象
“母婴平安”项目救助对象为非浙籍病情危重或住院分娩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及其新生儿。
第二章 救助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在项目定点医院住院分娩时可申请本项目资助:
(一)其本人或配偶户籍为非浙籍,在浙江省居住;
(二)其本人住院分娩及其新生儿在院期间首次治疗的医药费自理部分符合本项目规定救助标准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
(一) 在项目定点医院自费结算的困难家庭,医药费总额在6000元(含)以上的,按照医药费总额的4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次救助上限为40000元;
(二) 在项目定点医院医保结算的困难家庭,医药费自理部分在4000元(含)以上的,按照医药费自理部分4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次救助上限为40000元。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一条 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项目实施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如实填写《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浙江省居住证》者,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相关证明);
(二)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证明或说明;
(三)含新生儿救助的,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条 救助审核: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根据住院分娩医药费清单、出院小结和申请资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向当地红十字会报送救助资料。
第三条 资金审批: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按规定予以审核,并按核定的实际救助资金向省红十字会申请拨付。
第四条 资金拨付:省红十字会审核救助资料后,通过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向定点医疗机构转拨救助资金。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至资助对象账户,或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核减救助部分的医药费。
第五条 信息公示: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信息。省红十字会按季公示项目救助情况。
第六条 项目回访: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组织项目回访,省红十字会开展项目抽访。
“康心关爱”项目工作流程、救助类别、救助标准
第一章 救助对象
“康心关爱”项目救助对象为省内山区26县(市、区)及其他加入项目市、县或单位范围内心脏病手术患者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心脏病手术患者困难家庭。
第二章 救助条件
申请项目救助患者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省内山区26县(市、区)及省内项联体范围内的心脏病手术患者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心脏病手术患者家庭;
(二)在项目定点医院接受心外科治疗,由项目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资料;
(三)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的承诺书。
第三章 救助标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提供人道生活困难救助,救助额度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照医药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的90%比例予以救助;
(二) 没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照实际发生医药费用的50%比例予以救助。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一条 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如实填写《浙江省红十字会康心关爱项目救助申请表》,并向项目定点医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成年患者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二)未成年患者提交家庭户口本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以及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无法证明监护关系的需补充提交出生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患者家庭经济困难承诺书。
第二条 救助审核:项目定点医院对患者手术记录、医疗收费票据和申请救助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救助标准计算拟救助金额,并报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
第三条 救助审批: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接到项目定点医院初核意见后进行复审,并按核定的实际救助资金向省红十字会申请拨付。
第四条 资金拨付:省红十字会审核救助资料后,通过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向定点医疗机构转拨救助资金。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至资助对象账户,或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核减救助部分的医药费。
第五条 信息公示: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信息。省红十字会按季公示项目救助情况。
第六条 项目回访: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组织项目回访,省红十字会开展项目抽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