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1-07发布者: 浏览量:

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公益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运作,尊重捐赠方意愿,保护受益方利益,提高公益捐赠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下称“母婴平安”项目)由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捐资,浙江省红十字会、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和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用于非浙籍病情危重或住院分娩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以下简称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及其新生儿医疗救助。

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管理,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省红十字会开展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项目的执行工作。

第三条  “母婴平安”项目旨在保障资助对象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增强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围产保健率;努力推动项目实施地政府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共同营造关心关爱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四条  “母婴平安”项目的实施遵循“量入为出、总量控制,高效救助、精准帮扶,上下联动、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资金募集

第五条  “母婴平安”项目资金来源:

(一)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或其他中天指定的平台捐赠;

(二)接受政府财政资金的资助;

(三)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四)省红十字会和有关市、县(市、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和项目合作筹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母婴平安”项目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可以直接用于资助救助对象或捐赠方指定用途外,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但应征得捐赠方同意,所得款项计入项目资金。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时可申请本项目的资助:

(一)其本人或配偶户籍为非浙籍,在浙江省居住;

(二)其本人住院分娩及其新生儿在院期间首次治疗的医药费自理部分符合本项目规定救助标准的;

项目实施地提出的其他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须经捐赠方和红十字会同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第一类: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自费结算的困难家庭,医药费总额在6000元(含)以上的,按照医药费总额的4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次救助上限为40000元;

第二类: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的困难家庭,医药费自理部分在4000元(含)以上的,按照医药费自理部分4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次救助上限为40000元。

第九条  社会定向捐赠的资金原则上全部按捐赠人意愿使用,如捐款超过定向资助对象的实际医药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母婴平安”项目,统筹用于救助其他对象。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可向项目实施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浙江省居住证》者,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相关证明);

(二)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证明或说明;

(三)含新生儿救助的,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拨付至资助对象账户,或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核减救助部分的医药费。拨付救助资金时,应当以适当形式注明或告知资金为“母婴平安”项目救助。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向当地红十字会报送资助对象《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审批表》、住院分娩医药费清单、出院小结和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应当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按核定的实际数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向省红十字会申请拨付项目救助资金,材料以PDF形式,优先通过“数字红会”报送,包含项目救助资金拨付申请书、受益人员汇总表和原始救助材料。有救助案例时,原则上申请拨付救助资金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季度。

第五章  项目各方职责

第十五条  省红十字会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由省红十字会领导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中天代表、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与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进行资金结算,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项目评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进行终审,向捐赠方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媒体宣传捐赠方的爱心善举;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承担项目管理日常工作;审核推荐当地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审核项目救助申请材料并对符合要求的救助对象核拨救助资金;定期向省红十字会上报项目救助情况汇总表、划拨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典型事例挖掘与宣传,提升项目社会影响力;加强痕迹管理,及时整理、保存项目相关资料并归档;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信息。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建立相应救助机制,不断提高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的保健水平。

第十八条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救助对象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创造条件为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的围产保健实行免费建卡,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监测,对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医药费实行限价政策和围产保健费用减免政策;定期向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结报救助经费;负责项目的宣传和告知工作,接受捐赠方、当地政府、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做好相关资料整理、保存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规范要求,不断提升医疗质量;负责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患纠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按约定及时交付捐赠款项,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作为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过程监督,实时掌握进展情况,同步备案项目执行材料,留存完整合规凭证;开展执行情况抽查监督,通过实地走访、数据核查等方式,保障项目推进。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红十字会与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定点医疗机构签署项目实施协议。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资质,由当地红十字会推荐、审核,并报省红十字会审批确定。对两年未发生救助案例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或出现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等情况的,省红十字会可终止其实施项目救助资格。

第二十二条  “母婴平安”项目救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省红十字会可根据项目资金情况,经捐赠方同意,适时调整项目救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做好信息披露和公开工作,保证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拨付足额及时,资料保存全面完好,存档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 “母婴平安”项目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和捐赠方等的监督。如发现挤占、截流、挪用、拖延支付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和弄虚作假行为的,由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或上级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修订的《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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