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建立“生命关爱基金”并发放首笔救助款1万元

发布时间:2016-02-16发布者: 浏览量:

    2月5日,象山县红十字会和县慈善总会联合建立“象山县生命关爱基金”。这是为关爱辖区内实施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和遗体(角膜)捐献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

    基金来源:(一)县红十字会出资10万元,县慈善总会出资10万元,共20万元;以后每年按实际救助金额各承担50%,充实本基金。(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用途:(一)为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发放救助金;(二)为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者家属发放救助金;(三)为实施捐献的困难家庭提供社会救助。

    救助标准:(一)对辖区内实施人体器官捐献家庭连续救助五年,实施当年发放救助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之后四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二)对辖区内实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连续救助五年,实施当年发放救助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之后四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三) 对辖区内实施眼角膜捐献家庭连续救助五年,实施当年发放救助金最高不超过3000元,之后四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基金管理:(一)建立“象山县生命关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项目的实施并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二)“象山县生命关爱基金”在红十字博爱基金中设立专门科目,专款专用,每年度对基金收支、使用和结余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象山县生命关爱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县红十字会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县红十字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四)对实施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和遗体(角膜)捐献的困难家庭进行社会救助,需填写“生命关爱基金”资助申请表,经镇(乡)、街道红十字会确认,经 “生命关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县红十字会发放救助金。

    2016年2月3日,在因工伤而离世的黑龙江藉李先生捐出一肝二肾双角膜。2月6日,县红十会向李先生家属送出首笔红十字生命关爱基金救助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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