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红十字会:用法律法规为无偿施救者托底

发布时间:2020-04-10发布者: 浏览量:

 

    近日,金华市红十字会参与起草的《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经该市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立法意义

     

    作为一部探索无偿施救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将解决社会矛盾和增强弘德立法效果作为着重点。一方面,填补地方立法在无偿施救领域的空白,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重点解决公众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遭遇危险时“不敢救”的问题,强调对无偿施救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有利于弘德立法,倡导向善向美的社会风尚。该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引导和鼓励当地群众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城市形象。

 

立法过程

     

    根据该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安排,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市红十字会等部门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在广泛收集并精研省内外无偿救助、见义勇为、院前急救等方面的好做法与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草案)草拟稿。通过座谈会、征求意见函、网上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并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草案)修改稿,经有关法律专家合法性论证后,形成送审稿,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主要内容

 

    一、关于无偿施救行为界定

 

    无偿施救的主体是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无偿施救的客体是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出于自愿并具有利他的目的。

    行为人在客观上须实施了无偿救助行为。

 

    二、关于无偿施救人责任

     

    为有利于鼓励公民实施无偿救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规定》(草案)第五条就上位法中有关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无因管理规定的精神,分两款分别对无偿施救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和非紧急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豁免条件作出了解读性规定。

 

    三、关于激励为善行作证

     

    为激励公民个人或单位等为善行作证,更好地为无偿施救人自证清白提供证据支持,《规定》(草案)明确提出:知道无偿施救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救助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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