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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红十字博爱周”期间,由丽水市红十字会发起的为贫困孕产妇募捐的倡议,得到了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大力支持,共募集款物20.4万元,其中物资8.2万元(已由各县(市、区)红十字会陆续发放给贫困孕产妇),捐款12.2万元。近日,由丽水市红十字会制定的《丽水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出台,符合条件的丽水市贫困孕产妇可以申请救助。
救助对象为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有本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贫困孕产妇。符合条件的检查治疗费用原则上由孕产妇本人先垫付,就诊后由孕妇本人或家属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孕产妇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生育服务证、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收据,到其户口所在地妇幼保健院所填写救助申请表,经市、县红十字会调查核实后发放救助款。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贫困孕产妇所发生的上述医疗保健费用,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剩余部分按照以上救助标准和程序给予生育救助。
救助项目包括贫困孕产妇自确诊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住院分娩和救治等所发生的药费、检查费、诊疗费、床位费、输血费、材料费、手术费等。救助标准为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5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2000元;经生育救助后,因怀孕合并其他疾病危及生命,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不含)以上的,可按医疗费10%-20%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无证行医所发生的费用不在补助之列)。(丽水市红十字会
叶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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